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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買方成功進行「踢契」,則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合同,取回訂金,並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印花稅。此外,買方還可能根據合同條款提起法律訴訟,以追求其他損害賠償。這是一個強制執行機制,用來保護買方的權益。

亦因如此,有買方會借用「踢契」的手段,設法在不用撻訂的情況下終止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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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解約和減價外,買方如果因為買到凶宅而受有損害,還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,但僅限於賣方故意隱瞞或有特別保證非凶宅的情況。

另外,如果物業的實際間隔與圖則不符,買家除了「踢契」之外,還可以要求原業主提供還原費用,或者在成交期內完成還原後再交樓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申請按揭,銀行在成交前的實地視察中,發現未完成還原或者還原不合格,也很可能會拒絕放款,從而導致買家觸發「踢契」的權利。

如賣方律師未能在合理期限前(一般為成交前最少一個工作天),就業權提問作出完滿解答,以及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據,即或被視作違反了簽訂協議,買方「踢契」成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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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法院受理這類凶宅爭議的案件時,多認定所謂的凶宅是指「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」,「非自然身故」如:凶殺、自殺(上吊、跳樓、燒炭……)。

但需留意,如果房客當下是因為精神疾病、酒醉、服藥或其他因素而陷入神智不清的狀態,就沒有「故意」可言,也就不能適用這條法律規定來向房客求償。

以下情況,賣方或被視作未能證明「業權良好」,即不能證明擁有出售該物業的權力: read more

我們常聽到有關於因房屋問題而導致的「踢契」的報導。那麼,踢契的定義、踢契的原因是什麼,並且業主該如何預防此類狀況的發生?本文將為大家詳解「踢契」意思、踢契原因及程序。

如果準買家違約,並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,業主可以充公其臨時訂金。當然,買賣雙方也可訂明合約為「必買必賣」,而不能純粹「撻訂」便一了百了。反觀,若業主違約,除了要退還臨時訂金外,還須賠償同等數目的金額予準買家,也就是所謂賠「雙倍訂金」。除了訂金以外,臨時買賣合約也會列明,若任何一方未能依時完成合約,違約方要須支付合約傾妥的雙方佣金總額;以及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,須替違約方支付印花稅;若對方已支付印花稅,則須向對方償還。

但要注意的是,基於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限制,如果要前往警局當地派出所或消防局調閱資料,必須要有屋主隨行才會提供辦理喔!

「上訴人為承租人,同意葉曉萍居住使用系爭房屋,嗣葉曉萍於其內燒炭自殺死亡,致該房屋成為凶宅,交易價值減損等情,固為原審所認定。然葉曉萍之燒炭自殺,通常情形係因已無意維持自己生命而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所為,能否因其自殺死亡,即當然推認其有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之主觀上故意,尚欠明瞭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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